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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今報記者 韓爭強 通訊員 朱耀宇
  2013年7月,長葛市青年楊昆鵬、胡雁冰捨身勇救他人的英雄事跡感動了長葛。想不到的是,他們的行為究竟該如何定性,卻成為社會一個熱議的話題,今年6月中旬,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英雄的行為為工傷,他們的正能量的行為得到了社會的肯定、法律的支持。
  【事件】
  為救落水同事兩青年英勇獻身
  去年7月21日,長葛市的華盛隆源電氣有限公司組織員工到洛陽市欒川縣開展拓展訓練。訓練結束後,員工和教練一起,到養子溝景區游覽。當日16時許,在日月潭邊,員工潘鵬輝在拍照時不慎跌入潭中。該公司楊昆鵬、胡雁冰兩名員工當即跳入潭中救人,最終潘鵬輝獲救。而楊昆鵬、胡雁冰卻被潭中暗流死死拽住,片刻工夫就被捲進了潭底。兩人被打撈上岸後,均已沒有了生命體徵。
  【爭議】
  救人身亡是否屬工傷起爭執
  事後,兩人所在公司向長葛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楊昆鵬申請工傷認定。2013年9月16日,許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認為楊昆鵬是在單位組織的拓展訓練結束後,游覽景區過程中受到傷害,不屬於工傷認定範圍。該公司對該決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長葛市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楊昆鵬、胡雁冰是公司職工,公司統一組織職工往返拓展訓練基地,培訓費用由原告公司支付,故楊昆鵬、胡雁冰的此次外出,系因公外出。楊昆鵬、胡雁冰在因公外出期間,救助落水同事受到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落定】
  救人身亡屬於工傷
  一審判決作出後,許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服,向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二審中,雙方圍繞景區游覽是否為“因公外出期間”展開了爭論。
  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判斷職工所參加的活動是否屬於“因公外出期間”和“因工作原因”,既要從活動的內容形式上予以考慮,還要從該項活動的目的、性質、起止時間,是否為單位組織安排、費用承擔等多方面進行考量。
  結合此案,楊昆鵬因救落水同事而溺水身亡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
  6月23日,東方今報記者獲悉,本月中旬,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依法作出終審判決,駁回許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一審判決產生法律效力。一鍵分享到【網絡編輯:李鵬勛】【打印】【頂部】【關閉】
     (原標題:救人犧牲 兩級法院支持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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